我司受客户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奉化市喜来登宾馆在其企业字号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客户已经注册的且已被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认定的“喜来登”驰名商标行为进行了投诉。
由于该宾馆成立于2005年5月,早于客户“喜来登”驰名商标认定时间。工商局在认定对方宾馆是否侵权上存有疑虑,经过我司代理人努力,最终工商局判定对方侵犯了客户的商标专用权,判令对方: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10000元。对方已将宾馆名称改为“奉化喜运得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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