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客户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宣城市圣世豪都商务宾馆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 (外围为实心锯齿形)标识侵犯了我司客户已经注册的 (外围为空心麦穗形)商标权利的行为向宣城市宣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投诉。
经对我司提交投诉材料的审查及对目标宾馆的实地检查,宣州区工商局认为目标宾馆所有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S图形”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项,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宣州区工商局依法对目标宾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一、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服务用品;二、罚款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