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客户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针对南召县喜来登旅馆在经营活动中在其招牌等处明显使用“喜来登”,涉嫌侵犯客户“喜来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投诉。
工商部门对投诉材料审查后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南召县喜来登旅馆未有工商登记,但在其招牌处使用了“喜来登”。工商部门认为:被投诉旅馆负责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服务招牌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客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对目标旅馆做出了如下处罚:一、拆除侵权服务招牌;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