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22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用于超高压或特高压变压器的绝缘均压管及其制造方法”的第200810146855.X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8月26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
该无效请求的提交并非由本公司代理,本公司中途接受了无效请求人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口头审理,由于口头审理只能在原有的事实和理由内进行辩论,无效宣告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进行了充分辩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部分意见,于2012年6月28日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