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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欧盟法院初裁明确电子商务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问题
2019-11-05        行业资讯        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2019年9月5日,欧盟法院做出C-172/18号初裁,针对电子商务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问题做出明确。

本案被告是Heritage音响公司(等),该公司在西班牙成立并拥有住所,通过网络向英国的消费者展示和销售涉案侵权的音响设备。本案原告是AMSNeve公司(等),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英国的生产、销售音响的公司。原告起诉被告销售音响的行为侵犯其欧盟商标。除却商品本身的来源及标记是否近似等问题,被告还抗辩指出,自己并没有在英国做广告或实际销售,也没有委托英国当地的销售商来进行销售,自己只有网络销售。负责一审的英国知识产权及企业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对欧盟商标的侵犯,根据《欧盟商标条例》(207/2009)97条(1),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根据97条(5),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对于后者,英国知识产权及企业法院认为,涉及在线侵权的,应当是由“决定将侵权商品信息发布广告或许诺销售的行为”的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英国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上诉,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就《欧盟商标条例》97条(5)的适用等有关问题请示欧盟法院作出解释。

欧盟法院初裁认为,欧盟商标条例第97(5)条应解释为:欧盟商标的所有人认为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以电子的方式,在广告和许诺销售中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利的,可以在前述广告或许诺销售所针对的消费者或商家所在的欧盟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该第三方作出决定和采取措施以电子方式发布广告或许诺销售的行为发生在另一成员国。这也意味着,本案中,虽然被告决定将发布广告和许诺销售的国家是西班牙,但如果其针对的消费者或商家在英国,英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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