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唐狄公案》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针对《大唐狄公案》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朝华出版社)侵权成立,在报纸刊登声明公开道歉,8案合计赔偿原告陈来元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余元。
据悉,上世纪80年代,陈来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胡明等4人共同翻译了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的英文原著《The Judge Dee Mysteries》(《大唐狄公案》)。这部书包括16部中长篇小说和8部短篇小说,描述了唐代宰相狄仁杰断案如神、为民除害的传奇故事。
之后,朝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陈来元认为,朝华出版社出版的上述图书涉嫌抄袭《大唐狄公案》的故事名称,具有独创性的人名、地名和文字表述等,遂将朝华出版社起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朝华出版社辩称,陈来元不能证明其对高罗佩的英文原著进行翻译时已获得授权;其经比对发现,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图书没有几句话是完全相同,至多是意思相同,其并未侵权;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等。
关于陈来元是否有权翻译高罗佩原著的问题,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来元翻译涉案作品的时间是1984年。当时,国际著作权条约在我国尚未生效,陈来元的翻译行为并未侵犯高罗佩的著作权。此外,陈来元的翻译作品是在英文原著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新作品,无论翻译行为是否征得英文原著作者的许可,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都归翻译者享有,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翻译作品,故对被告关于原告对涉案翻译作品不享有权利的抗辩不予支持。
西城法院认为,通过综合考虑原被告涉案翻译作品比对情况、被控侵权图书译者陈述的翻译经过等事实,足以认定被控侵权图书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原告翻译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
据此,西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