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雅诗兰”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2019-05-28 诉讼 张宏 李淑华

近日,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代理雅诗兰黛有限公司“新雅诗兰”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雅诗兰化妆品厂以双方商标首字读音、字形、含义明显不同,争议商标是对其自身商号权的合法正当使用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审判决的申请。
      该案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新雅诗兰”与引证商标“雅詩蘭黛”均为四字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三个文字“雅诗兰”相同,二者的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均无实质差异,呼叫近似,构成近似标识。在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商标使用在牙膏以外的化妆品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容易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且其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商号正当使用的理由,未在商标评审阶段提出。故此,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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