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我公司受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婴儿奶粉”商品上使用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盾牌图形”相近似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北京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在2008年3月12日下午宣判。法院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 “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