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完美人生Perfect Life”商标行政诉讼案
2020-05-11 诉讼 张宏、徐进

近日,鞠宗良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20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一案,完美人生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完美人生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鞠宗良申请注册的“完美人生Perfect Life”商标未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驳回了鞠宗良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7日,鞠宗良申请的第8105171号“完美人生PERFECTLIFE”商标(如附件图1所示)获准注册。2015年6月15日,完美人生公司对该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鞠宗良未在指定期间内对争议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简评“完美人生Perfect Life”商标行政诉讼案

图一

鞠宗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正理律所代理第三人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部分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就争议焦点即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作出认定:

① 鞠宗良许可鹿雪敏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鞠宗良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据显示的时间虽在指定期间内,但仅此不能证明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

② 餐馆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问,是否在指定期间内无法确定,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③ 鞠宗良提交的报纸招商广告内容简单,显示为“完美人生酒店、茶馆全国连锁,招商电话”,易被公众识别为公司的招商信息,且未显示招商主体,亦不足以证明鞠宗良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④ 鞠宗良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百姓网上有“完美人生餐饮品牌招商”“济南完美人生鲜花婚庆”招商内容,但鉴于该公证书形成时间为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基于网页具有容易修改的特性,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网页搜索结果不能证明鞠宗良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⑤ 鞠宗良提供的济南完美人生礼仪庆典策划有限公同的宣传单、名片上显示有诉争商标,但婚庆礼仪并非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能认定宗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上的使用。

⑥ 关于鞠宗良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力问题。鲜花婚庆店铺照片、朋友圈截图及婚礼照片显示店铺招牌上标有“完美人生”字样,表明存在婚庆活动相关事实,但婚庆礼仪并非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宣传婚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只是说明企业在指定期间内正常营业,不能作为证明诉争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列表网上的招商广告并未完整表述诉争商标标识,未突出商标使用,且影响力极为有限,不能直接把招商广告认定为“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故,鞠宗良提交的前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

简评:

在本案的前期报道中,关注了网页公证效力的问题,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再次作出一致认定,即使依照《公证法》第三十六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本案上诉人鞠宗良提交的公证书未被法院采纳,主要原因在于网页具有易修改性,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即使网页搜索结果经过公证,亦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对招商广告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作出了认定。招商广告,是企业以招商为目的做的广告,此种广告形式的直接目的并非在于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其影响力有限,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招商广告不宜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完美人生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案件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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