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抢注外国地名“皮尔森”为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9-05-28 诉讼 徐进

“皮尔森”是捷克著名的城市,也是著名的啤酒产地。同时,“皮尔森”啤酒还作为一种通用工艺名称,被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2011年11月23日,天水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0222016号“斯皮尔森SPREILSEN及图”商标(争议商标),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针对争议商标依法向国家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慧能泰丰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正理律所代理原告慧能泰丰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部分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1)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皮尔森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斯皮尔森”较之于“皮尔森”多一个“斯”字,并未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在识别该标志时,仍易将其与“皮尔森”结合起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皮尔森”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制造工艺,不得注册为商标。争议商标整体上易被识别为“皮尔森”,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显著性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了本案一审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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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徐进 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助理/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5
邮箱:xj@janle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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